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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日期: 2019-09-16 14:33:19 作者: 潘晓娟

  《中级经济法》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希望考生们能够稳住自己中级会计职称学习状态,戒骄戒躁,利用好仅剩的复习时间,增加通过考试的把握。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中级经济法》考点内容,供大家参考和积累。

  (一)一般规则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一物多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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