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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治理

日期: 2020-11-11 17:56:57 作者: 潘晓娟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管的要求

1)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聘任、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1)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2)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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